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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来说说“辱母案”中死者杜浩,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,“辱母案”中11名催债人的领头人。
杜浩跟着王学占混,自然不是什么好人,而且杜浩是在逃亡人员,他之前开车撞死了一名女中学生。
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,交通肇事罪,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
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王学占在其此间一直找苏某某的麻烦,把苏某某按进了马桶侮辱,要求其还钱。
杜志浩带着十个社会闲散人员过来骚扰,继而当着于欢的面辱骂、殴打苏某某,甚至用极端的手段污辱苏某某。
苏某某受辱的过程长达一小时,令于欢无法再忍受下去,便摸出了一把水果刀乱刺,致1死3伤。
事发后,当事人基本都被捕了,王学占涉黑组织被摧毁,王学占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25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,组织、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没收财产;积极参加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其他参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可以并处罚金。
第4款规定,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
苏某某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经查,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涉案金额达到了2000余万元,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。
根据刑法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,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单位犯前款罪,对单位处以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前款规定处罚。
苏某某被判处了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。
最后,于欢在该案中又受到了怎么样的法律制裁?
案发时,于欢时年22年,是亲眼目睹了自己母亲受辱的过程,内心十分愤慨,从而持刀伤人。
从案件的性质来看,于欢的伤是在激愤之下,但是当时对方侵害动作已经结束。所以在一审法院判处了于欢无期徒刑。
但于欢和其他当事人对判决不服,顾盈作为被告律师对其再次提起上诉,表示当时于欢反抗是为了其母亲以及自身合法的权益而实施。
案发时,苏某某以及于欢的人身自由被限制,人格尊严被严重侵害,于欢也遭到过殴打,且眼睁睁看着对方用极端的手段污辱自己的母亲,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,于欢最终摸出了刀子,他的目的不是为了伤人,而是为了保护自己和苏某某。
不过从结果上看,于欢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且造成了重大损害,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宣判,被告人于欢防卫过当,构成故意伤害罪,改判有期徒刑5年。
虽然说苏某某的一些行为触犯了法律,会受到法律的制裁,但她的合法权益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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